
公告日期:2025-07-15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7 月 1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报告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事件进行首次报告后,对该事项负有持续披露的
义务。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所涉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相应的披露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人,
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上报重大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各单位在筹划或发生下述交易行为时: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相关交易除外);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制度上述报告标准。
第八条 各单位筹划或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 各单位知悉或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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