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1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
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六)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
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
公司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
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
控股子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员
出任。担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结合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
(二)合理筹措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三)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
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财务制度,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提供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等。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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