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2 18:47:13 股吧网页版
亚厦股份:投资经营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经营决策制度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权对相关事项进
行处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第三条 本条所称“投资”指权益投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风险投资、
证券投资等行为。具体包括:

1、对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新建生产设施、技术开发项目以及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2、收购、出售股权或其它资产;

3、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4、在证券或期货市场购买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外汇、期货等;

5、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委托理财、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

7、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须

第四条 公司经营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经营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五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第七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该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