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以上(一)、(二)两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
在本制度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成交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成交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由董事长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属于董事长批准的关联交易,应由第一时间接触到该事宜的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由公司董事长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
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成交金额在 300 万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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