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非保本理财投资管理制度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基本定义及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非保本理财投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保本理财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于非保本理财产品的短期投资行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是指出售方不担保任何本金也不担保任何收益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非保本理财投资原则
1、资金来源只能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所需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2、不得投资于高风险理财产品,坚持风险适度,并采取适当风险控制措施。
3、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收益为目标。
4、公司进行非保本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5、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非保本理财投资的决策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非保本理财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非保本理财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进行非保本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非保本理财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证券部、投资部、法务部指派人员联合组成非保本理财投资评审小组(以下简称理财评审小组)负责收集理财信息、投资品种调研,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建立合格机构信息库,进行风险收益分析、出具投资可行性报告以及风险处置方案,提交非保本理财投资决策小组(由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高层组成,小组成员拥有一票否决权,以下简称理财决策小组),择优选取最终理财方案。
第七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拟签订的非保本理财合同、协议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非保本理财投资的监督部门。审计部负责审查具体非保本理财投资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三章 非保本理财投资业务具体实施流程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况和理财标的市场状况等因素考虑并提出理财需求。
第十条 根据财务部提出的理财需求,公司理财评审小组进行投资调研,风
险收益分析、出具投资可行性报告,每笔理财至少选定三家机构作为受托方、提交理财决策小组审批,确定最终投资方案。
第十一条 根据最终投资方案,公司法务部负责对拟签订的非保本理财合同、协议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理财评审小组负责跟踪非保本理财投资业务进展情况及安全状况,并提交每月定期或非定期跟踪报告,出现异常时,及时告知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确认本金及收益的收回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章 非保本理财业务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额度审批
公司应对理财存续期内任意时点的资金占用总额进行控制,存续期内最高资金占用总额不得超过股东会授权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理财业务,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确定理财业务的投资金额、投资对象、投资期限。公司经营层在董事会决议确定的范围内进行理财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十五条 集体决策
多部门联合组建非保本理财投资评审小组、决策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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