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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2 18:47:13 股吧网页版
亚厦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
公司证券问询函》(格式见附件 1),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格式见附件 2),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交易时间前交与问询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
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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