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需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基本商业原则;
(三)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五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存贷款业务;
(八)购买或出售资产;
(九)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十一)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二)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四)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五)转让或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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