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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6:15:14 股吧网页版
千方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下同),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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