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细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运作方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在公告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按照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审议批准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非经常性重大交易事项或重要合同事项;
(十四)按照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审议批准公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经常性重大交易事项或重要合同事项;
(十五)按照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有权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
则将相关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由
股东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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