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股票、基金投资;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七)其他投资。
上述投资涉及主营业务范围的为主营业务投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为非主营业务投资,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房地产、委托经营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或备案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
(一)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连续 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投资项目:交易或合同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交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交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交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交易或合同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的单笔或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有关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交易时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不同的,以其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公司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相关交易金额不再纳入累计金额计算范围。
(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连续 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投资项目:交易或合同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交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本数),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交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本数);交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含本数);交易或合同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本数);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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