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被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非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若经非主任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委员会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发出的日期。
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非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决议事项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方可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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