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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方科技:经理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应勤勉、忠实、谨慎地履行职责,不得违背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经理任免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优秀的个人品质

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等。

(二)良好的职业操守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三)专业素质与能力

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财务、人事等管理)、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经历与实践经验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一)国家公务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经查实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相关工作事务的;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五)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七)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十)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十一)导致公司或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二)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管,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管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副总经理不超过10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为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董事可兼总经理,非董事也可聘为总经理。

第九条 公司高管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第十条 公司高管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总经理提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一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管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经理权限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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