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及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要求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的,公司应尽量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前述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还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并有当事人签字。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
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本制度第八条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就整改方案的进展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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