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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6:15:13 股吧网页版
千方科技: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细则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北
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和单独表决。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细则的规定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七条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说明。

第九条 股东会对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第十条 选举两个以上的董事席位时,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
组下候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股东投票权不得交叉使用。

第十一条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分别乘以本次股东会拟选
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

第十二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
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
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
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六条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七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
人的得票情况。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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