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战略规划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战略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非主任委员或非委员董事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委员会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发出的日期。
战略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非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
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决议事项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方可通过。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并由参会委员签名;在采取传真、网络、电话等通讯表决方式时,委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董事会秘书。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名。
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委员,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传真签字的原件应由该委员亲自或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方式尽快送交董事会秘书,所有经委员签署的原件共同构成一份委员会决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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