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2025 年 8 月修订)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应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有足够的经费开展各种内部审计、检查、监督、内部控制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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