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
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证券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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