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工作,保障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选聘结果未出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包括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等,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与有意向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条件推荐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公司审计项目的选聘;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将收到的符合初审选聘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料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四)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确定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合同,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选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如单一选聘等)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以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续聘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和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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