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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董事会战略与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5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
机构,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规划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可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通知;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规划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
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召开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
传真等方式;会议表决方式为:如召开现场会议,则采取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如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则采取传真或电子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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