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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本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通知;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反馈等。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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