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5年6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各内部
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
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内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
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审计委员会
提供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反馈等。
第九条 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两
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任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审部负责人。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
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
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
按照内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
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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