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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4 19:33:13 股吧网页版
中恒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5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制度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
披露等相关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2、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
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
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
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如实的书面回答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
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
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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