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本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人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兼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相关资料;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 协助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审计委员会委员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一)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
(十二)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或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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