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经理人员的行为,保障经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
实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由总经理
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组成公司总经理班子。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五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2)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道德素养;
(3)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
(4)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密切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5) 不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
于一个月前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因为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或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任职期间,总经理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
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二条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提交
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
状况进行审计。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有关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相当于这一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9)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规定的授权范围内,批准年度计划内的内部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签署经营合同、审批日常经营管理经费支出;
(10) 管理、指导或协调分/子公司的生产建设和经营工作;
(11)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2) 有权决定与关联自然人 3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
人 300 万元以下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比例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13) 依照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规定的授权,进行购买、出售、置换、处置资产、证券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