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097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85,463,785.58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8 月 1 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
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鲁 0212 民初 11526 号】,根据该裁定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冻结公司前董事长张烘、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 8,7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
财产,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部
分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收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5)鲁 0212 民初 11526 号】,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华通租赁诉讼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5 年 11月 10 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青岛华通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
路 66 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种海玲。
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
被告三:张烘,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85,187,055.58 元;
2、请求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款 100 元;
3、请求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违约金暂计
276,630.00 元(违约金计算方式:截至 2025 年 6 月 15 日的迟延违约金数额为
276,630.00 元;从 2025 年 6 月 16 日起,以全部未付租金 85,187,055.58 为基数,
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4、请求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就编号为 2025 年融字第 001
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14 台催化剂浓缩器、24 台釜式加氢反应器搅拌器、16 台搅拌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诉请暂计金额人民币 85,463,785.58 元。
3、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5 年 1 月 16 日,原告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被告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约定被告一以融资租赁方式将租赁物转让给原告并租回使用,租赁期共 24 个月,
自 2025 年 1 月 27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26 日止,被告一应按照附件一《租赁交易
明细表》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一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应向原告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迟延违约金。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的上
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原告按约向被告一
支付租赁物转让款,但是被告一自第 1 期(租金付款日为 2025 年 4 月 26 日)开始
逾期,截至 2025 年 6 月 15 日,被告欠付原告租金 85,187,055.58 元、留购价款
100 元,并产生迟延违约金(以逾期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
算至 2025 年 6 月 15 日为 276,630.00 元),以上暂计 85,463,785.58 元,2025
年 6 月 15 日之后产生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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