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顺畅地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内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它关联人;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和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一般交易重大事项的报告标准为:
上述第2 项或第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其余事项发生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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