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以上述投资为标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上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节所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均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六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指定投资发展部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一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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