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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5:51:08 股吧网页版
同德化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

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或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
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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