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担保的合规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