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8月2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明确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维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
(二)对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的事前审阅,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初步审计后的沟通;
(四)对年度报告中需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对经营有关重大事项,独立董事要求实地考察的,公司应积极予以安排,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将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以书面方式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持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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