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068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已撤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为被告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云升先生为被告二。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12,000,00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5)内 01 民终 3746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于 2025 年 4 月收到内蒙古自治区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5)内 0124 民初 406 号】和《民事起诉状》,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云升先生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将于2025年5月14日开庭审理,广东宏大请求判令公司向广东宏大支付违约金 12,000,000.00 元。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3)。
2025 年 6 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内
0124 民初 406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7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后广东宏大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司与广东宏大积极沟通协商,双方同意和解,广东宏大同意向受理法院撤回对公司提起的诉
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4-065)。
近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5)内 01 民终 3746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以下裁定: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49 号之二津滨腾越大厦北塔 21 层。
法定代表人:郑炳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旺盛,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
法定代表人:张烘,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升,男,1952 年 7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
山西省河曲县***宿舍楼**单元**楼**号。
上诉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云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25)内0124 民初 40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各方达成和解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 93800 元,减半收取 46900 元,由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46900 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5)内 01 民终 37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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