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指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五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股东、董事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对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经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完整、
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其相
关会议决议、相关支持文件抄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批文、重大合同等重要文件,必须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按子公司章程或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派程序:
1、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推荐提名人选;
2、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3、公司推荐人选提交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4、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派情况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以下职责:
1、依据《公司法》和子公司《公司章程》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2、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3、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4、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5、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6、保证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7、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薪酬及绩效考核办法、高管人员薪酬等,需报公司核准后实施,并报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报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之前应征求公司的意见。
第十六条 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调整和变动,应当报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必须对公司承担以下基本财务责任:
1、确保按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利润目标;确保本公司现金流稳固增长,现金流包括税后净利润、提取折旧费等;确保股份公司投资回报,按期向股东分红等。
2、确保应收款回收和存货变现,避免坏帐和毁损,规避经营风险的责任。
第十八条 子公司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
1、须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受子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其财务机构和人员的设置方案,须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2、须建立完整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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