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达至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时(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以上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委托 经营等)、赠予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银行贷款等(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可授权董事会对于与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会
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事项作出决定。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二分之一)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购买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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