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成长”持股计划(A 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控股”或“公司”)“共同成长”持股计划(A股)(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成长”持股计划(A股)(草案)》之规定,特制定《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成长”持股计划(A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本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和范围
(一)本持股计划参与人/持有人确定的依据
1、本计划的参与人/持有人系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
2、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计划。
(二)本持股计划参与人/持有人的范围
为更好地保障公司战略执行、提升市场竞争力和业绩成长,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持股计划的参与人/持有人包括对公司未来经营与业绩增长有直接且重要影响和贡献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实际控制人)、监事1、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成为持股计划参与人/持有人的情形。具体的参与人的人员名单届时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参与人的人员名单予以核实。
第四条 本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股票来源
(一)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控股股东深明德控股自愿赠与,涉及到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0,000万股A股股票,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4%,每1股对应本持股计划1份额。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后,控股股东将在本计划存续期内择机将标的股票一次或分多次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在确保满足当年度应归属的标的股票数量的前提下,择机决定具体过户股份数量。
(二)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控股股东完成上述赠与过户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事项,则上述控股股东赠与股份数量上限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赠与数量上限;n为A股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1 注:如公司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取消监事会,则参与人/持有人的范围相应调整。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赠与数量上限。
2、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发A股及H股现金股息或增发A股及H股新股的情况下,赠与数量上限不做调整。
本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持股计划份额权益对应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 本持股计划归属股份数量的原则和核算方法
(一)虚拟股份单元的授予原则
未来9年(含今年)公司每年授予参与人合计不超过18,000万份虚拟股份单元,9年合计授予不超过162,000万份虚拟股份单元,每年度参与人的人数不超过16,000人,具体每年授予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时间、数量、参与人名单、授予价格等)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届时实际情况确定,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实际控制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参与人每年合计获授的份额不超过本计划每年授予总量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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