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
第三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所属控股子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 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 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最近一期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借款合同(或合同样本)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的借款用 途、预期经济效果等内容;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公司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责任人”)根据被 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借款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借款合同双方恶意 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五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 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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