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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21:17:24 股吧网页版
精华制药: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规范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科学、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从而保障公司可持续性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结合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订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第二条 公司经营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作出决议的,应经全部董事的2/3以上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的,应在提供现场会议的同时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报告期净利润为正,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以母公司与合并报表孰低原则)的百分之十。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应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八条 公司快速增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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