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管理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制度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2、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十一条 除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节 被担保方的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被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2、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4、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5、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2、具有偿债能力;
3、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4、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7、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四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五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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