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五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除本制度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十三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三条第(4)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
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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