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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中属于董事会审议范围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的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事宜应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两名或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召开战略委员会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组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会议出席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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