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中属于董事会审议范围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两名或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召开提名委员会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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