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理组成与聘用
第四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从境内外人才市场选聘经理人员,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条 公司应和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 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职责: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二)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根据总经理的年度经营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各个时期(季、月度)的工作计划,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负责调查和论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经常深入基层,走向市场,收集资料,掌握信息,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
(五)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
(一)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企业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审核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
(六)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七)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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