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并履行《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审核委员会的相关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至少公司三名董事组成,所有成员必须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本实施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下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主要负责就外聘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聘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聘审计机构的问题;
(2)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3)就外聘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4)担任公司与外聘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监察与协调,并检阅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
(1)公司雇员可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
(2)审计委员会应建立适当的程序,确保公正且独立地调查与解决上述不正当行为。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阅并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中期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及公正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及法律规定。
就上述第(三)项而言,委员会成员须与董事会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合规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1)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2)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发行人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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