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定义详见下
文)。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选择。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包括公司内部局域网或其他内部刊物)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本制度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
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第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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