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以及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特制定本规定。
一、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定
第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二、对外担保的财务内控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最大限度保证公司经营稳定性,维护财经纪律,促使公司对外担保工作合法进行,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适当的职责分离,担保业务应适当分离的职务主要包括:
(一)受理担保业务申请的人员不能同时是负责最后核准担保业
务的人员。担保标准和条件必须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二)负责调查了解被担保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的人员必须同审
批担保业务的人员分离。
(三)拟订担保合同人员不能同时担任担保合同的复核工作。
(四)担保责任的记账人员不能同时成为担保合同的核实人员。
(五)担保合同的订立人员不能同时负责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项
的支付工作。
(六)审核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项的人员应同付款的人员分离。
(七)记录垫付款项的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付款人员。
(八)审核履行担保责任、支付垫付款项的人员必须同负责从被
担保企业收回垫付款项的人员分离。
第五条 正确的授权审批
对外担保业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关键的审批要点:
(一)在担保业务发生之前,担保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非经正当的上级审批,不得签订担保合同。
(三)担保责任、担保标准、担保条件等必须经过相应审批。
(四)为被担保企业履行债务支付款项等必须经过审批。
(五)对外担保的审批由职权人在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公司原则上只为与本公司有互相担保协定的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担保期间,被担保企业和受益人因主合同条款发生变动需要修改担保合同内容,应按照要求办理。其中:对增加担保范围或延长担保期间或变更、增大担保责任的,应按照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担保合同展期视同新担保业务进行审批、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 担保合同终止和注销
出现以下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通知被担保企业担保合同终止:
(一)担保有效期届满;
(二)修改担保合同;
(三)被担保企业和收益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
(四)本公司替被担保企业垫付款项。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以下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合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0%以内的担保事项;
(二)本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不超过公司对该子公司所占有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三)被担保对象(含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在 7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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