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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0:53:18 股吧网页版
海宁皮城: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50%以上的项目投资、对外投资、租赁资产、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资产事项;

(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

(三)决定公司 3000 万元以上(含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同标的同类关联交易
累计)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五)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六)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一)审议超越本章程明确的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十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三)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修改本章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决定: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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