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防范内幕知情人泄露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经营成果、年度、半年度及季度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九)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法院依法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所担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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