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董事证券标准守则》”)及《企业管治守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
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52 条须予存备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权
益及淡仓登记册,应在每次董事会会议上可供查阅。
第十条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须向香港联交所
及公司披露彼等(及其家属(配偶及任何未成年子女);所控制法团;及彼等作
为发起人/创立人、受托人或受益人(部分情况下)的信托)所持本公司及任何
相联公司所发行任何金融工具(包括股份及债权证)及彼等的相关股份交易(包
括彼等权益性质的变动,例如行使股票期权构成该人士权益性质的变动)的全部
(不论百分比多少)权益及淡仓。公司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必须向香港联交所
和公司披露其(及其家属和由他们控制的公司)对公司和任何联营公司的股份拥
有的全部(即不论任何百分比)权益和淡仓,以及其买卖这些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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