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之日生效,但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搜寻、推荐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一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若经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召集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话或
网络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公司非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和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否决提名委员会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报告或决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和审查程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股东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中搜寻和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品德、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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