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参股公
司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长、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
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
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
长;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
形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应报告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七)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本制度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应报告的诉讼和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十)公司业绩预报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四)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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