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与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行为,包括以境外注册主体的名义基于公司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进行的发行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全过程,包括申请、审核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及各类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强化保密意识和档案管理责任,加强对参与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切实执行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确保保密与档案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存在争议或不明确的,应报请相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确认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可对外提供或披露;如确认涉及,须按前款规定完成审批备案程序后方可提供或披露。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披露其他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文件、资料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八条 公司依法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涉密文件、资料的,双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明确对方的保密义务与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我国保密及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其存储、处理及传输的信息系统和设备应符合国家要求。如需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披露涉密文件、资料,须按本制度第五、六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其复印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
第十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各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大陆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存放在境内。确需出境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需对公司或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并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不得擅自配合境外机构提供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对涉密及档案管理事项进行自查。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根据情节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证券上市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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